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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有关发票使用的政策解答

时间: 2016-06-07 00:00   来源:石潭镇   发布机构:   点击:-

为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相关要求,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2016年第8号公告,结合我省实际,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本期我们摘引发票方面的规定,作重点解读。
    
      一、“营改增”后,纳税人还可以到地税机关领取发票吗?
    
      答:从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即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
    
      二、“营改增”前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营改增后还可以使用吗?
    
      答:试点纳税人在4月30日以前已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通用类发票,即《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及《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二)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止。
    
      三、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并已开具地税发票,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营改增后,纳税人遗失发票应向国税机关还是地税机关办理挂失手续?
    
      答:(一)纳税人遗失实行过渡期管理的发票,应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二)纳税人遗失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机打发票(电子)》,应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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